进出口货物报关范围和报关期限

报关范围
  1、进出境运输工具。包括在国际间运营的,载运人员、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、车辆、航空器和驮畜等运输工具。
  2、进出境货物。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、保税货物、暂准进出境货物、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、过境、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等。
  3、进出境物品。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。其中,我国还对一些进出境物品进行管制,限制进出,这类产品称之为禁止进出境物品,因此外贸企业和外贸人员在经营交易过程中需要绕过这类物品,主要如图:
  报关期限
  除报关的标的有范围之外,报关期限也有所规定,不同类型的贸易报关期限不同,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需要知晓并在时间期限内进行报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对报关的期限作出了以下规定。
  1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,向海关申报。
  2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,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、装货的24小时以前,向海关申报。
  3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,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,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、装卸、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,尚有余款的,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,经收货人申请,予以发还;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,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,不予发还。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,上缴国库。
  4、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,经海关审定,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,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;必要时,经海关批准,可以延期3个月。逾期未办手续的,由海关按中有关规定处理。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,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;在特殊情况下,经海关同意,可以延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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